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7-13 阅读次数:5435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科生积极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加强本科生参加交流项目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所指的交流项目为我校与对方院校签署正式协议、本科生可以参加的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

第三条 为管理高效,原则上对于参加对象没有专业限制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各学院配合完成;对于参加对象有专业限制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布置,相关学院组织实施,结果向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交流项目程序相同,且均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项目形式

第四条 我校本科生参加交流项目的形式主要有联合培养、长短期实习实践、暑期社会调查实践。其中联合培养有“1+3”、“2+2”、“1+2+1、“2+1+1等模式。

 根据经费性质,交流项目可分为自费项目、交换项目和公项目。自费项目指学生在对方院校费用自付的项目;交换项目指两校一对一互派学生,学生只缴纳本校学费,免缴对方学校学费的项目;公费项目指学生在对方院校费用或部分费用国家有关部门或其他第三方支付的项目

 完成不同形式的交流项目获得的资质可分为获得一方或双方学校的学位证书、获得学分或取得其他认证。

 按照交流形式,学院应以相关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充分考虑双方学校开设课程情况,为参加期限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培养方案;为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制订学分认定办法,鼓励学生参加交流项目

 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要明确学生在交流学校应修读的课程范围和学分认定办法,交流结束后在我校继续完成后续学业的,还应明确返回我校后修读的课程。个性化培养方案要灵活、完善,方案中应包含在交流学校未完成课程的补修方案和在交流学校多修课程的学分认定办法

 学院应将期限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个性化培养方案和短期交流项目的学分认定办法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学生选拔程序

 国际合作交流处、教务处应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有关本科生交流项目的信息。学院应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向学生做好宣传与咨询工作,鼓励学生参加外语认证考试,激发学生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兴趣。

十一 项目实施前,教务处或学院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双方学校协议约定的内容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包含选拔学生的范围、操作流程和时间安排等。学院制订的实施方案应及时向教务处备案,以便进行工作指导。

十二 教务处或学院应根据实施方案及时广泛地向学生发布报名通知,通知内容要包含项目介绍、交流形式、报名要求(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和家庭经济条件等要求)和选拔方式等。

十三 学院要根据报名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有贷款的学生经学生资助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参加选拔。

十四 选拔方式包含考核和面试环节的要确保合理、公平,结果要及时向学生公布。

十五 确定人选后,教务处或学院应联合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时向学生介绍后续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和注意事项,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章 中途离校手续

十六 参加短期实习实践活动、国际会议、暑期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足一学期的短期交流项目,学生离校前须办理请假手续;参加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的项目,学生离校前须与学校签署协议、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办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续、办理学生证及一卡通停用和保管等手续。

十七 为确保参加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期间我校事务的正常办理,学生离校前必须以书面形式指定代理人,代其办理本人不在我校期间与我校相关的事务。

十八 保留学籍参加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学生,属我校学生但本人又不在我校为保护学生和学校权益,学生离校前须与学校签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教务处实施的项目由教务处指定代理人代表学校与学生签署协议;学院实施的项目由学院指定代理人代表学校与学生签署协议。协议中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保留学籍的期限;

(二)学费及缴纳办法;

(三)退宿及学生证、一卡通等证件的处理办法;

(四)指定国内代理人及其联络信息;

(五)学生在交流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及意外事件的处理原则;

(六)交流中止或期限延长的处理原则;

(七)延期毕业、退学的处理办法;

(八)学分认定的办法、毕业及颁发证书的条件;

(九)毕业、就业、毕业离校手续的办理方法;

(十)约定学生按惯例购买保险及其他免责条件;

(十一)协议有效期。

十九 教务处实施的项目,确定人选后及时将名单分发各学院;学院实施的项目,确定人选后及时将名单报教务处。交流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的交流项目,教务处或学院将名单及交流期限等相关信息同时报国际合作交流处、计财处、信息中心、公寓中心等部门向学生分发“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中途离校通知单”,督促学生到各部门办理中途离校手续。

二十 国际合作交流处按名单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向对方学校联络录取通知书事宜,指导和协助学生办理签证等手续。

二十一 计财处按名单和收费标准办理学生缴纳学费事宜。

二十二 信息中心按名单和交流期限办理一卡通暂停使用手续。交流结束返回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报到后由学院向信息中心出具证明办理继续开通使用手续;交流结束直接毕业不返回我校学习的学生由学院按毕业生的办理方式到信息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二十三条 公寓中心根据名单和交流期限办理退宿或保留床位手续,并通知计财处办理住宿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证交学院保管至交流结束。对于交流结束回我校继续学习的学生,其学生证在报到后由学院发还继续使用;对于交流结束直接毕业不返回我校学习的学其学生证由学院加盖注销章停止使用。

二十五 学生办完中途离校手续,将各部门盖章的“参加国际及港澳台交流项目中途离校通知单”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学籍管理

二十六 参加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办理请假手续按《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要求办理;参加期限在一学期及以上交流项目的学生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由项目实施方向学籍管理部门提供名单,统一办理。

二十七 保留学籍的年限按交流形式确定,参加自费项目的学生若不能在正常交流期限内修完课程可向学院申请延长交流期限,学院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和两校协议为依据,可酌情批准申请,方便学生完成交流计划。同时学院向教务处办理延长保留学籍手续,督促学生(或代理人)向计财处补缴学费,向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延长期限的相关手续

参加交换项目和公费项目的学生,一般不能申请延长交流期限。

二十八 保留学籍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为学籍在册的离校学生,交流期间不用参加校的报到注册等教学管理环节。

二十九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应按时到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根据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向教务处提供名单办理恢复正常学籍手续。恢复学籍后按在校学生正常管理。交流结束不按时返回我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超过两周及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三十 参加交流项目修读其他专业的学生我校按实际修读专业对待。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离校前须办理预转专业手续,转入学院为其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负责交流期间的联络和学业指导。交流结束经转入学院审核,获得学分满足最低要求的正式办理转专业手续,完成后续学业;未达最低要求的回原专业学习。

交流结束直接毕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不办理转专业手续,交流期间的管理和交流结束的毕业环节均由原学院完成,但仍按实际修读专业对待。

三十一 为珍惜交流资源,参加交流项目的学生,一般不允许中途中止交流。对于确实不能适应对方学校学习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核实情况、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中止交流,返校后继续在原专业学习。

三十二 赴外学习的学生在交流期间发生违法、违规、违纪及意外事件按所在国家(地区)和接纳学校的规定处理。我校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三 学院应做好参加交流项目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参加交流项目学生交流期间要定期(开学初、期中、期末)向学院汇报交流情况,交流结束后向学院提供交流学习总结报告。

三十四 交流结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或学院与对方学校取得联系,通过校方渠道索取学生在对方学校的成绩单或取得学位名单等材料和信息,学院根据材料和信息进行学分认定或进行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

三十五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毕业时学院应分阶段制作统一格式包含两校课程成绩和学分的总成绩单,注明修读课程的学校及时间等信息,方便学生使用。交流结束直接毕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不制作统一格式的总成绩单,由两校各自成绩单合并成总成绩单。

三十六 在我校学习满两年参加交流项目,且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若申请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学院在审核基本条件时,应充分考虑学生在两校取得的学分和成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三十七 交流结束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在年度评优评先时应充分考虑学生在两校学习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三十八条 参加交流项目结束直接毕业,不返回我校完成后续学业的学生,获得我校毕业证和学位证按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学历电子注册和学位电子注册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毕业证和学位证上的专业按实际修读专业填写。对于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按退学处理。

三十九  取得学历证书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取得我校本科学历当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办理就业和离校手续:

(一)本科毕业后继续在国外攻读学位的,填写《北京交通大学自费出国不参加就业申请表》,并将个人档案和户口迁出学校。

(二)毕业当年在国内就业的,要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学校根据三方协议为其办理就业报到证及档案、户口迁移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只有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当年有资格留京。

(三)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学校为其办理二分回省就业手续,学校将学生的档案及户口迁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四十条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学校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将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为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完成归档工作,将学生的总成绩单、协议书、学历和学位证明、奖学金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放入学生本人人事档案,并将另外一份存入学校综合档案馆。

第六章 附  则

    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原校教发[2007]20号文中《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参加中外交流项目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