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7-13 阅读次数:5344次

一、实施总则

第一条 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和各学院的重要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 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分为以下六大类:

(一)聘请项目:诺贝尔奖获得者、世界一流和世界知名教授短期讲学交流

(二)派出项目:到国外世界一流大学进修(三个月及以下)和出国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

(三)承办国际会议项目。

(四)院系组团出访项目。

(五)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项目。

(五)国际学生联谊项目。

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聘请国际知名学者、国(境)外专家和国(境)外专业教师来校短期讲学、工作和访问的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交通费、专家零用费、专家工资;学校作为第一承办单位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资助费;教师出国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国际旅费和注册费;与国(境)外高等学校签订的校际合作协议中针对交换学者、交换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规定的各种减免费用、学校派出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出国的补助费用等。

第三条 凡申请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应填写相应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接受资助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申请人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包括总结的电子版和纸质版,连同粘贴后的票据(申请人需要在每张票据背面签字)。对于国际旅费,需要提供购买机票的发票原件、机票行程单(须含有航班号、乘机姓名、往返城市、机票金额、时间等信息)以及登机牌。国际合作交流处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到计财处报销。

第五条 资助项目实际支出大于资助经费的,超出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如果项目结束后不能在1个月之内提交总结材料,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延期,如果申请人未在3个月内提交总结和结账,学校将不再受理对该项目支出费用的报销业务。

第六条 对于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项目,各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原则上应提前一学期提交项目申请表(一式十份)。申报时间以通知为准,学校每年集中评审一次。

第七条 对于低于5万元的项目,各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不超过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意后需报请主管校长审批。

第八条 基金使用中的各项支出均应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如发现使用不当,学校有权停止资助,并收回资助额度,同时责成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额度的核定标准

第九条 聘请知名学者、专家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内食宿费、交通费、专家零用费或专家工资(只发其中一项)、城市间交通费(出入境口岸到北京的交通费),有关费用按专家在校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专家来学校工作起至离开的天数。我方陪同人员的差旅费用以及因接待专家而购置器材设备的费用,均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聘请专家时间一般为1-4周(不含法定节假日),每周应包含5个工作日且至少完成4次公开讲学(每次讲学时间90分钟以上,不包含座谈和讨论),明确讲学内容(含短期课程)和学术交流任务。若聘请专家工作时间不满5个工作日且公开讲学少于4次,则按专家讲学次数(每次折算为1天)支付薪酬。

第十一条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中国入(出)境口岸城市间的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国际机票金额不能超过资助标准,低于资助金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报销。如对方已有国际机票来源的,则学校不再资助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亚洲国家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他地区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专家零用费是指学校不支付工资的专家在华工作期间用于个人的费用补贴。专家零用费按专家为学校工作的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其标准为每天200元人民币,最多资助30天(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三条 专家工资是指支付给来访专家的薪金酬劳。诺贝尔奖获得者每天标准为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世界一流教授每天标准为不超过4000元人民币,世界知名教授每天标准为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其他人员不超过每天2000元人民币。领取工资的专家不再发放零用费。

第十四条 专家食宿、交通费根据票据实行实报实销,但合计每天不超过800元人民币,资助上限最多为30天(不超过24000元)。

第十五条 对于派出青年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到国(境)外世界

一流大学进修的项目,本基金可资助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标准为:亚洲国家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他地区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联系进修的学校应是基本公认的世界一流大学,且进修任务明确。

(二)在国外进修期间应积极开展高水平的合作研究,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促进教授之间、院系之间和校际之间的实质性合作。

(三)已经获得国家基金或校基金资助的教师,本项目不再重复资助,且原则上回校工作两年后方可申请本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对于出国参加重要国际学术会议的学校在岗教师,本基金可资助国际旅费和注册费。国际旅费标准为:亚洲国家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他地区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参加国际会议注册费标准为:不超过500美元。但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教师所在领域国际权威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重要学术会议。

(二)作为大会主会场宣读论文的第一作者(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可以为第二作者,但第一作者单位署名应为北京交通大学)。

(三)论文被会议论文集全文录用。

(四)申请者一般应具备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五)每人每年获得资助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只资助单人单篇论文注册费。

第十七条 对于学校作为第一承办单位并在国内召开的,与学校主干学科相关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双边和多边学术会议,本基

金可以提供会议补助。资助额度按会议收支平衡情况专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基金资助院系或跨院系组团、有明确出访目的和合作意向的出国访问项目。资助国际旅费的标准为:亚洲国家每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参加国际会议注册费标准为:不超过500美元。

第十九条 本基金鼓励并资助院系、学科专业与世界一流大学或世界知名大学院系、学科、专业的教授间联合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并要求体现实质性的联合培养。本项目资助的国际旅费标准为:亚洲国家每人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其他国家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 派出学生出国的补助费用主要针对各方面特别优异,且本人及家庭无力全额负担其出国费用的学生。申请资助的学生须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院组织专人审核、选拔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将合格人选报送国际合作交流处。国际合作交流处组织评审组根据情况确定补助费用金额,报送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补助费用主要包括国际旅费和在外学习期间的生活费,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可资助用于接待来访交换学者、交换学生(包括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所产生的费用,具体金额依据两校合作交流协议中双方确定的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资助我校作为主接待单位或学校组团参加的国际学生联谊访问活动,资助范围包括:

(一)对等参加国际学生联谊活动的,本基金资助对方学生访问学校期间的住宿费、部分生活补贴和交通费。

(二)对于学校组团参加对扩大学校国际影响力有重要作用的学生出访活动,本基金资助在活动中承担必要任务的学生和教师的出国费用。

三、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若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与国家设有的相关资助项目类似或相同,应积极申报国家资助的项目。特别是承担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其它国家科研项目中含有国际合作经费的项目等,应首先申请相关项目的国家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和其它未尽事宜由计财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docx   

附件2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3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教师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申请表.docx 

附件4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聘请国际知名专家学者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5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学生派出项目申请表.docx


附件6北京交通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基金资助项目学院团组派出项目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