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2021届毕业生:
为做好我校2021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见附件)。
纸质申请材料提交至机械楼D603王雅洁,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6日。应届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必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三方协议未注明工作年限视为无效;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本次代偿申请须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可参照附件三,存在二次就业分配的学生应提供附件四的证明。毕业生可参照附件六的资格审查表核查本人是否符合代偿要求。相关政策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特别注意】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土建施工项目、基层变电站和供电所、路局车站车间等,均应按照二次分配提供相应的证明。对于变电检修、施工勘测等流动性作业的工作,还需提供流动作业证明,详尽列举负责区间或者途经的乡镇地点。
北 京 交 通 大 学 部 处 函 件
学资通〔2021〕39号
关于报送2021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
各学院本科生工作组、研究生工作组、威海校区、清河高职: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校发〔2019〕52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21届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补偿代偿申请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偿基本条件
我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本次为2021届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定向、委培、在校学习期间已经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以及往届毕业生不纳入申请范围。
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二、基层单位定义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以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工作等可以纳入补偿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或现场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高等学校、地级市市辖区及以上城市所辖街道(社区)的,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其中,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因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和流动作业性强,工作现场可以包含县政府所在地;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工作现场不含县政府所在地,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
从事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工作除外)、机场工作、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工作的,视为非艰苦行业,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实际工作地点位于中西部地区的重庆两江新区、兰州新区、陕西西咸新区、贵州贵安新区、四川天府新区、湖南湘江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长春新区、江西赣江新区、河北雄安新区等11个国家级新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及达孜区德庆镇属拉萨市城区,不在补偿代偿申请范围。西藏自治区其他地区均符合补偿代偿工作地点要求。
三、代偿金额及年限
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根据学生正常学制下实际缴纳的学费与贷款总额两者取高原则确定,年限按照正常学制计算,且只能申请毕业时教育阶段的补偿代偿资金。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优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贷款结清后才将剩余部分汇至学生个人账户。若学生未办理贷款,可直接补偿学费。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按期如约还款,时刻注意本人贷款动态,避免造成违约,不能存在“享有代偿即可不偿还贷款”的误区。国家分批拨付代偿资金,分3次代偿完毕,每期间隔一年。
四、报送材料要求
应届毕业生向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2.毕业生本人与就业单位签署的服务期限3年以上的就业合同书复印件两份(必须标明签订的工作年限),三方协议未注明工作年限视为无效;
3.就业工作地点证明原件两份,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还需填写“二次分配就业证明”两份;
4.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学生认为必要)。
本次代偿申请须填写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填表说明详见附件二,相关工作地点证明可参照附件三,存在二次就业分配的学生应提供附件四的证明。毕业生可参照附件六的资格审查表核查本人是否符合代偿要求。相关政策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特别注意】对存在选调分派等情况需要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由基层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加盖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如土建施工项目、基层变电站和供电所、路局车站车间等,均应按照二次分配提供相应的证明。对于变电检修、施工勘测等流动性作业的工作,还需提供流动作业证明,详尽列举负责区间或者途经的乡镇地点。
五、报送方式及时间
纸质申请材料学院统一收齐后请主管副书记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活动中心811室)田孝程老师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收第二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9日。
六、工作要求
1.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和规范。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补偿代偿资格。
2.提交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的同学,一律不得注销在校使用的中国银行借记卡,待代偿完成后方可注销。
3.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应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在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后,国家分年度拨付代偿资金,3年代偿完毕,故学生期间仍需关注本人贷款及其利息,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避免造成违约。
4.若学生就业后联系方式有变动,请及时与学院、与资助中心联系,否则将无法办理后期手续。
5.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须在就业后连续三年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详见附件五。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申请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6.请各学院认真学习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相关政策,做好毕业生相关教育工作,确保代偿政策全覆盖、全知晓。
附件一: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附件三:就业工作地点证明模板
附件四:二次分配就业证明模板
附件五: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附件六: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一: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出生 年月 |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
毕业时间 | 已签定的服务年限 | 学号 | ||||||||||||||
本人联系电话 | 电子邮件地址 | |||||||||||||||
家庭联系电话 | QQ号 | 微信 | ||||||||||||||
家庭地址及邮编 | ||||||||||||||||
银行卡账号 |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 |||||||||||||||
银行卡开户信息 |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 |||||||||||||||
开户银行联行号 | (联行号为12位数字) | |||||||||||||||
就业单位名称 | ||||||||||||||||
就业单位地址及邮编 | (须精确填写实际工作地点) | |||||||||||||||
就业单位联系电话 | 工作地点是否为县政府驻地 | |||||||||||||||
实际交纳 学费金额 | 贷款金额 | 申请 代偿金额 | ||||||||||||||
院(系)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毕业学校财务部门对实际交纳学费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毕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毕业学校审查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
经审核,同意办理代偿手续,最终核定代偿金额为人民币 元。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打印到一张纸上。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和贷款金额均为申请人最后学历相应学制规定年限内的金额。
附件二:
代偿申请表填表说明
1、政治面貌:选填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或其他。
2、出生年月:按照身份证填写,格式:1994-08。
3、毕业时间:填写实际毕业的年份和月份,格式:2016-06。
4、本人联系方式:请填写最新的联系方式,变更后第一时间通知学校资助中心。
5、电子邮件:请填写最常用的邮箱,毕业离校后也需经常登录。
6、家庭联系电话:请填写与本人联系密切的电话,并将申请代偿情况告知机主。
7、QQ号、微信:请如实填写,代偿相关通知会通过QQ方式或微信发送。
8、家庭地址:请填写详尽的通讯地址。
9、银行卡信息: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若已注销才能使用中行、工行、农行、建行所属的其他银行卡,且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10、就业单位名称: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填写实际工作的二次接收单位名称。
11、就业单位详细地址:填写实际工作地点地址,按“…省(区、市)…市…县(市、区)…镇(乡)…村”顺序填写,须落实到乡镇一级;有特殊情况的可补充说明。
12、就业单位联系电话:请填写单位确切的电话,并将申请代偿情况告知公司。
13、工作地点是否为县政府驻地:请核查实际工作地点所在乡镇是否为县政府驻地。
14、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学生按学费标准已向学校缴纳的学费总额(含利用银行贷款缴纳学费的部分),但不包括书本费、住宿费等杂费及补考、留级等产生的额外费用。
15、贷款本息金额:具体发放的贷款本金金额,利息不含在内。
16、申请补偿/代偿金额:此栏本人无需填写,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历(制)、学费和贷款基本信息核算申请补偿/代偿金额,注意每年补偿/代偿标准按照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
附件三:
就业工作地点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学号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工作单位的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学生本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证 明 人:
联系电话:
日 期:
附件四: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
兹有___________________学校___________ 专业____ 年毕业学生________(学号________)于_____年____月与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该毕业生现在实际在上述签约就业单位所属的___________________ 二次接收单位工作,二次接收单位地址为________省(市、区)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镇,乡)__________村,属于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该毕业生从事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工作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在二次接收单位服务年限为____年(大写)。
特此证明。
学生(签字按手印):
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二次接收单位公章
证 明 人: 二次接收单位证明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 期: 日 期:
附件五: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毕业时间 | 年 月 日 | |||||
毕业院系 | 专业年级 | ||||||||
身份证号 | 学号 | ||||||||
家庭电话 | 本人手机 | 微信号 | |||||||
贷款 合同号 | QQ号 | ||||||||
银行卡号 | (优先在校使用的中行卡) | 银行卡 开户信息 | (须精确到四大银行的支行:**银行**分行**支行) | ||||||
开户银行联行号 | (联行号为12位数字) | ||||||||
家庭地址 | 家庭邮编 | ||||||||
已签订的服务年限 | 年 | 现在工作是第几年 | 第 年 | ||||||
现在工作单位名称 | (具体到乡镇等基层单位) | 现在工作单位地址 | |||||||
现在工作单位邮编 | 单位人事部门电话 | ||||||||
基层单位领导姓名 | 基层单位领导电话 | ||||||||
代偿项目 | 代偿学费 □ / 代偿贷款 □ | ||||||||
毕业生在职在岗情况简述:
本人签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 |||||||||
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意见:
领导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所有获得代偿资格的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三年于每年的5月30日前,填写本表后寄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因学生未按时报送此材料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附件六: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审查一览表
序号 | 要素 | 合格情况 | 不合格情况 | 备注 | ||
1 | 补偿代偿对象 | 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 √ | ①往届生②定向(含国防生)、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全部免除学费的学生 | × | ①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避免遗漏②在校学习期间部分免除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偿差额部分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 |
2 | 工作年限 | 签约年限达到3年以上(含3年) | √ | 服务期1-2年 | × | 无论何种情况,工作派遣文件或就业协议中,基层工作期限不满三年的均不予批准。 |
3 | 补偿代偿金额 |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本专科生)、12000元(研究生),低于规定金额的按实际缴纳学费金额补偿或实际获得助学贷款金额代偿 | √ | 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金额高于8000元或12000元 | × | ①毕业生根据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自主就高选择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②按国家规定学制年限计算补偿代偿总金额③硕士研究生只补偿或代偿硕士在校学习期间产生的学费或贷款(博士研究生同)④学生学费缴纳情况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专用收费收据等确定 |
4 | 工作地点 | 西部12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西藏、内蒙古和广西;中部10省:河北、河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和海南 | √ | 东部9省:山东、辽宁、北京、天津、江苏、浙江、上海、广东、福建 | × | ①唯有远洋航海、海上救助及海上平台可以突破中西部地区地域限制②山东、广东等东部省份欠发达地区不在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内 |
5 | 基层单位 | ①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实际生产一线在乡、镇、民族苏木等(通过国家行政区划查询确认)②县城中学从事教育工作、县城医院从事医务工作及县政府派出街道、社区(村)从事城乡基层工作③文件明确列举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和核工业8类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可以放宽到县(不含市辖区) | √ | ①实际工作地点在地级市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村)等②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 | × | ①街道的设立可以从某种程度反映该地区的城市化程度,城市化程度较高的乡级行政区多为街道,远郊及农村地区或城市化程度较低的乡级行政区多为乡镇。因此审查时应特别注意甄别市辖区及其街道、社区(村)②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区(拉萨市城关区、堆龙德庆区所属街道及达孜区德庆镇)外均纳入补偿代偿范围,但金融、烟酒、通讯类等除外 |
6 | 特别情况 | ①航海及海上作业的,应提供具体工作的船名、平台名等②新疆兵团、黑龙江垦区应落实到具体的连队或生产农场等③公检法系统:工作地点地处乡镇的派出法庭、检查室、派出所和监狱④乡镇邮政支局(所)⑤油田、矿山等从事主干行业生产一线工作但确实不能落实到县的,应提供具体生产大队或工作矿山详细情况说明⑥工作地点不在乡镇的铁路公安派出所,应出具巡查沿线详细证明⑦工作地点不在乡镇的新疆兵团监狱,应提供监狱所在地情况说明 | √ | ①非艰苦行业:金融、烟酒、通讯等②海上作业不能提供具体船名的③兵团及垦区不能明确到具体的连队或农场的④县邮政机关和邮政储蓄银行的⑤油田、矿山工作地点在市辖区街道,不能提供具体生产大队的⑥监狱或派出所实际工作地点为市辖区街道、社区(村)的⑦边防武警(武警为应征入伍非基层就业) | × | 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 |